(2017)鲁0203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琦、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琦,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张琦。被执行人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琦与被执行人济南瑞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2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08.27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21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