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松长与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长,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1479号原告:吴松长。被告: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庆元工业园区安溪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吴华。原告吴松长与被告浙江大风竹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长撤诉。案件受理费4991元,减半收取计2495.5元,由原告吴松长负担。审判员 吴 小 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