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区供电分公司与赖良才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区供电分公司,赖良才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3155号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6GEGXD。负责人:汤雪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勇,该公司员工。被告:赖良才,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区供电分公司与被告赖良才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区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潼南区供电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茂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