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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9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那拔云、那云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那拔云,那云清,那荣明,那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9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那拔云。上诉人(原审原告):那云清。上诉人(原审原告):那荣明。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那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青,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那拔云、上诉人那云清、上诉人那荣明因与上诉人那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予以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字第58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那拔云、上诉人那云清、上诉人那荣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那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龙 骞审判员 杨保国审判员 马 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光书记员 魏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