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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洪堂与李铁军、杨毓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堂,李铁军,杨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39号之一申请人王洪���,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李铁军,男,汉族,1974年9月4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杨毓荣,女,汉族,1975年11月11日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王洪堂与李铁军、杨毓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毓荣在中国银行杞县支行259848983648、253306499761存款765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 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