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洪堂与李铁军、杨毓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堂,李铁军,杨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39号之一申请人王洪���,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李铁军,男,汉族,1974年9月4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杨毓荣,女,汉族,1975年11月11日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王洪堂与李铁军、杨毓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毓荣在中国银行杞县支行259848983648、253306499761存款765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 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