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葛洪庆、孙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葛洪庆,孙胜利,葛素梅,张延武,赵惠芹,石启见,王燕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751号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范县城关镇南街。负责人:刘广存,该支行行长。被告:葛洪庆,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孙胜利,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范县。被告:葛素梅,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范县。被告:张延武,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范县。被告:赵惠芹,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范县。被告:石启见,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王燕霞,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河南范县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葛洪庆、孙胜利、葛素梅、张延武、赵惠芹、石启见、王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孙胜利、葛素梅、张延武、赵惠芹、石启见、王燕霞送达,原告不能提供各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孙胜利、葛素梅、张延武、赵惠芹、石启见、王燕霞住所不能向各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胜利��葛素梅、张延武、赵惠芹、石启见、王燕霞明确的住址信息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兴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