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746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住奉化区。被告:竺某某,男,汉族,住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孩景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