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圣全易建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圣全,易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3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圣全,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99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同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易建文,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l6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圣全分别于2016年7月23日15时许、2016年7月27日15时许,在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村龙王塘附近,伙同他人或单独盗窃作案两次,盗走李某的苹果6手机一部、任某的VIVOX6D手机一部、段某的VIVOX7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50元、段某1的魅族���机一部、熊某的VIVOX5pro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0元、赵某的小米notepr02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叶圣全伙同易建文于2016年8月4日15时许在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村龙王塘附近,盗走张某的小米4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700元、吴某的苹果5S手机一部、黄某的苹果6S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400元、雷某的OPPO牌R5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600元、熊某的华为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501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圣全、易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叶圣全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061元,易建文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53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圣全、易建文在部分盗窃中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叶圣全、易建文曾因故��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圣全、易建文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圣全、易建文盗得的赵某、雷某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雷某,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圣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易建文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叶圣全、易建文对此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二、被告人易建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叶圣全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李某2552元、任某1927元、段某1187元、熊某1690元、赵某1000元。四、责令被告人叶圣全、易建文共同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张某1159元、吴某1665元、黄某3811元、雷某600元、熊某100元。五、扣押在案的小米notepr02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直接发还给被害人赵某。(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