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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占昆与魏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昆,魏永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962号原告:刘占昆,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被告:魏永涛,男,38岁。原告刘占昆与被告魏永涛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刘占昆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昆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昆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隗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