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占昆与魏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昆,魏永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962号原告:刘占昆,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被告:魏永涛,男,38岁。原告刘占昆与被告魏永涛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刘占昆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昆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昆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隗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