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红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047号移交执行人桐庐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19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100998。法定代表人陆忠明。被执行人谢红磊,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现在乔司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谢红磊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谢红磊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院(2015)杭桐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8000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交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罚金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移交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