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21民初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文才、杜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文才,杜双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第1883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仕新,该公司职工。被告朱文才,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被告杜双红,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才、杜双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权利范围内行使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文才、杜双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文才、杜双红负担。审 判 员  邓伟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