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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岑达、罗海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岑达,罗海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财保56号申请人:岑达,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登绍,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海源,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人岑达与被申请人罗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岑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海源银行账户内存款27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岑达为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岑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海源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对申请人岑达所有的用于本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的体育路12号601房(房产证号01××42)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岑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伍凤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小青书 记 员 刘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