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销售分公司农安销售处与张立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销售分公司农安销售处,张立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销售分公司农安销售处。被执行人:张立秋,女,1974年1月5日出生,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销售分公司农安销售处与被执行人张立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销售分公司农安销售处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56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张立秋不按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销售分公司农安销售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