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平潭县恒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县恒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801号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申志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福建省平潭县恒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平潭县恒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吉明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