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玉英与崔高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英,崔高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159号原告:杨玉英,女,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崔高良,男,汉族,69岁,住县。原告杨玉英与被告崔高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英诉称,2003年,被告向其购买楼板共计12589元,2003年12月17日被告给其出具一份欠条,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于2004年1月15日还款2000元,2004年6月29日还款3000元,剩余部7589元拒不还款。请求被告偿还货款758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原告杨玉英与被告崔高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玉英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登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