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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家龙、孙茂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龙,孙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龙,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大羊镇响场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孙茂杰,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家龙与被执行人孙茂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孙茂杰身份信息不明,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明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龙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1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判员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