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2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杰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900号原告:刘杰,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刚,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刘杰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