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杰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900号原告:刘杰,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陈刚,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刘杰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