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刑更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余军福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军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67号罪犯余军福,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泾川县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军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余军福及同案的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林某、杨某、余军福、李某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损失人民币8575.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7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8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能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考核分2624分,获得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余军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军福减去有期徒刑六���月(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赵  东  闽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