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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94吴永国与季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国,季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94号原告吴永国,男,1988年9月10日生,住靖江市。被告季雷,男,1989年6月4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国与被告季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瓒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人民陪审员  沈益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