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纪南、魏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纪南,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高纪南,男性,1959年5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高凡芹,女性,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魏巍,男性,1984年5月7日出生,住兖州区。本院在执行高纪南、高凡芹与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变现,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2652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东审判员 崔国庆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