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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葛坤术与陈发军、熊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坤术,陈发军,熊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2民初2877号原告葛坤术,男,生于1948年8月2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陈发军,男,生于1957年2月1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熊美青,女,生于1953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原告葛坤术诉被告陈发军、熊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德刚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坤术及被告陈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美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坤术诉称,2015年10月14日,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二被告以其房屋一套作抵押,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8月10日,被告陈发军竟单方面向前妻赵祝英出具证明,赵祝英因此分割250000元债权,法院也支持了赵祝英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至今未偿还250000元借款,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被告陈发军辩称,借款250000元属实,我于2016年9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偿还了200000元;2016年8月10日,赵祝英要求我给她出个证明,并说给我好处费,我便给她出具了假证明。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10月8日,被告陈发军急需资金周转,经八方信息部介绍,被告陈发军向原告葛坤术借款200000元、向王舒碧借款50000元,共计250000元。被告陈发军向出借人葛坤术、王舒碧支付了约定利息,向八方信息部支付了中介费。至2015年10月8日,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陈发军不能偿还借款本金,经葛坤术、陈发军二人口头协商,不再经过八方信息部,将原借款250000元,以转账的方式,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10月14日,原告葛坤术作为债权人,二被告陈发军、熊美青作为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各1份。两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清江半岛商品房屋一套作抵押,借款期限1年,月息2分,若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9月28日,被告陈发军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2016年9月5日,本院受理了赵祝英诉葛坤术离婚纠纷一案,根据赵祝英请求,2016年8月10日,陈发军给赵祝英出具证明1份,其内容是:兹有福泽院建房,借葛坤术、赵祝英夫妻现金250000元,月息为5000元,全年利息为60000元。借款人:陈发军。该证明另有向义坤、凌希江二人签名。原告因此对被告陈发军有意见,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对借贷事实无异议,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保护。原告作为债权人,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可以主张债权;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债务。本案原、被告借款金额为250000元,2016年9月28日,被告已偿还200000元,尚欠原告50000元,被告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完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发军、熊美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坤术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葛坤术承担1475元,被告陈发军、熊美青承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德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