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俊丽与史天亮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丽,史天亮,梁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丽,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馥裕小区。被执行人:史天亮,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税园小区1号楼2单元6楼。被执行人:梁惠贤,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税园小区1号楼2单元6楼。本院在执行李俊丽与史天亮、梁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惠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曲沃县南大街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惠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曲沃县南大街支行工资账户额度为1217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作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