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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邹建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邹建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542号原告:李桂英,女,1936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未到庭)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男,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建宝,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桂英与被告邹建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桂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桂英负担。审判员  于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