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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小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小云,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3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正龙,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小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代理检察员魏星月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贾小云及辩护人王正龙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以被告人贾小云家属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贾小云酒后到定西市安定区。朱某某的租房内找朱某某,因朱某某认为贾小云酒后不怀好意,便让房东张某乙帮忙劝贾小云离开,贾小云不听劝,与张某乙、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撕扯过程中,李某某在贾小云脸部捣了两拳。与此同时,张某乙的弟弟张某甲在隔壁听到吵闹声后与妻弟马某一起来到张某乙家中。贾小云因脸部被捣了两拳,气愤之下跑到二楼朱某某的租房内找到一把菜刀,张某甲为防贾小云砸东西跟随到二楼。贾小云持菜刀在二楼楼道内朝张某甲左手、肩膀、胳膊、头部乱砍,张某甲转身向楼下跑时,贾小云又在张某甲背部砍了一刀,致张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遭锐器作用致左手切割伤,左手掌神经、肌肉、肌腱断裂等,其头面部、肩背部及右上肢多处缝合创口累计达26.5c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本案在开庭审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以被告人贾小云家属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6000元为由,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贾小云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小云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从朱某某手机内提取的朱某某与贾小云通话、微信聊天记录,从贾小云手机内提取的贾小云与朱某某通话、微信聊天记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撤诉申请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小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小云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够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小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贾小云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贾小云从宽判处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贾小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小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