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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睿与牛凤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睿,牛凤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419号原告:徐睿,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被告:牛凤林,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帽儿山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负责人:赵宏宇,经理。原告徐睿与被告牛凤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徐睿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睿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睿负担。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苑文翠书 记 员  步静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