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汪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汪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497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汪某 被告: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汪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璐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1民初3497号 原告:李桂棉,女,1953年11月20日,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街61号2-2-2,身份证号码:210111195311201026。 被告:汪晶��女,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汪微,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棉与被告汪晶、汪微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巍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