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志琴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志琴,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重庆卡裕贸易有限公司,贺启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志琴,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1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1956-2。主要负责人:王玲艳,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重庆卡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号B栋9-6。法定代表人:姚志琴。原审被告:贺启亮,男,��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姚志琴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原审被告重庆卡裕贸易有限公司、贺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姚志琴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重庆卡裕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在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即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荣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