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苏州爱彼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烟台伟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爱彼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烟台伟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226号原告:苏州爱彼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叶树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岳明,公司职员。被告:烟台伟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振华街869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原告苏州爱彼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伟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爱彼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晓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