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海红与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红,郭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833号原告:马海红,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子长县。被告:郭瑞,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子长县。原告马海红与被告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海红于2017年7月13日诉至本院,经本院查实,原告马海红所提供被告郭瑞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认为,原告马海红不能提供被告郭瑞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郭瑞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海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