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冯建荣诉吴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荣,吴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3274号原告:冯建荣。被告:吴学涛。原告冯建荣诉被告吴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学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银行利息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约定借款分三期偿还,每期还款4000元,2016年9月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尚欠借款8000元未付。被告吴学涛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告冯建荣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冯建荣与被告吴学涛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并应给付相应的银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学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建荣借款8000元及银行利息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吴学涛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