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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冯胜利、赵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胜利,赵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胜利,男,195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玉,又名栗殿武,男,195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再审申请人冯胜利与被申请人赵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胜利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的室内装修款包括铝合金门窗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在申请人的工程款中扣除铝合金门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书写的清单中明确记载有铝合金门窗的项目,原审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因铝合金门未予安装到位,扣除相应价款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胜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