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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张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张广东,张涮,丁小桂,于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53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57045400-4。代表人郑玲,行长。被执行人:张广东,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城盛森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原住东营市,现住址。被执行人:张涮,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城盛森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原住东营市,现住址。被执行人:丁小桂,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菲玥莱资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于建海,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雪尔面粉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垦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张广东、张涮、丁小桂、于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550824.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员高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殿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