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翁永林与顾凤玉、王梅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林,顾凤玉,王梅香,费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4603号原告:翁永林,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培浩,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凤玉,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王梅香,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费彩芳,女,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翁永林与被告顾凤玉、王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翁永林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费彩芳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翁永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永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翁永林负担。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牧男书 记 员 姚晨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