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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寒冰与被执行人龚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寒冰,龚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郭寒冰,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龚昊,庆阳市西峰区交警大队交警,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寒冰与被执行人龚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7)甘1002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龚昊偿还原告郭寒冰借款12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50000元,剩余7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被告龚昊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寒冰以其与被执行人龚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寒冰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679元由被执行人龚昊交纳。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8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