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小晶、天津中油燃气车用燃料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晶,天津中油燃气车用燃料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176号申请执行人:何小晶,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中油燃气车用燃料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中油燃气车用燃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7号204室。法定代表人:张士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油燃气车用燃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小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本院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3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