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正金申请金成臣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金,金成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06号申请人杨正金,男,姚安县人。被执行人金成臣,男,姚安县人。本院执行的杨正金申请金成臣故意伤害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金成臣赔偿杨正金各项费用21045.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6元。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5执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