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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正海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正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秘波海,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秘波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有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IV-9小区土地一宗及地上房屋15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IV-9小区土地一宗及地上房屋15处(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振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