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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成与被告王兴龙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成,王兴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4144号原告王兴成,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兴龙,男,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成诉被告王兴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兴成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