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成与被告王兴龙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成,王兴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4144号原告王兴成,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兴龙,男,5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成诉被告王兴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兴成负担。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