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向华被执行人关凤喜、陈东、李振海、安福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华,关凤喜,陈东,李振海,安福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华,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被执行人关凤喜,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被执行人陈东,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被执行人李振海,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被执行人安福合,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秀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关凤喜、陈东、李振海、安福合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关凤喜、陈东、李振海、安福合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振海在中国农业银行法库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振海在中国农业银行法库县支行账户6228480048753504272存款15125.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