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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将与常青莲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将,崔宾宾,李玲,常青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将,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文公街锦绣佳苑小区。被执行人:崔宾宾,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中心路南西巷3号。被执行人:李玲,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皮革厂西巷22号。被执行人:常青莲,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皮革厂西巷22号。本院在执行吴将与崔宾宾、李玲、常青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常青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青莲于2017年8月26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常青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青莲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街储蓄所存款22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作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