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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亮与被执行人陆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亮,陆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21号申请执行人:胡亮。被执行人:陆军虎。本院在执行胡亮与陆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军虎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军虎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存款19138.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