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亮与被执行人陆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亮,陆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21号申请执行人:胡亮。被执行人:陆军虎。本院在执行胡亮与陆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军虎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军虎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存款19138.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