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英俊与被申请人成都金华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俊,成都金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064号申请人:周英俊,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谢兵,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敏,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成都金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淑玉。申请人周英俊与被申请人成都金华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英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299915元查封被申请人成都金华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权证号,房屋唯一号),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就本次保全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金华商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权证号,房屋唯一号)限额299915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查封房屋不得变卖、转让或设立其他权利。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周英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以此。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