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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昌吉市皓明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新疆华威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皓明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华威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01民初244号原告:昌吉市皓明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益明路北一巷2号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53156359T。法定代表人:薛松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华威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研发楼4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5362050Y。法定代表人:艾红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昌吉市皓明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疆华威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昌吉市皓明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皓明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皓明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昌吉市皓明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