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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慧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广汽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广汽顺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明,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青,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毅,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林,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汽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国,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广汽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顺捷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连带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917564元。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认定按20年标准计算刘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过程中,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对刘某提交的残疾辅助器具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也将其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认可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我国人均寿命75周岁计算56年共计521120元并无不当。二、一审法院将刘某父亲和广汽顺捷公司约定的护理费与刘某定残后大部分护理依赖所需的护理费混淆处理错误。刘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是刘某定残后的所需护理费,不能与住院期间护理费混为一谈。三、错误认定广汽顺捷公司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刘某认为广汽顺捷公司作为其雇主,其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广汽顺捷公司应与省四公司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刘某的总损失应当为2968633.46元,扣除广汽顺捷公司已支付的1051069.46元,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还应连带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917564元。省四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改判由广汽顺捷公司与省四公司对刘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判决过高,请求减少判决。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某和广汽顺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只由省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本案的发生,作为工程建设方的广汽顺捷公司在工程设计等方面具有明显的过错,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省四公司与广汽顺捷公司连带责任。2、本案护理费只能参照长沙市当地护工从事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及80元每天按80%计算。根据《护理服务协议》,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已包含在护理费之中,不得再另行计算。误工费不能得到支持,刘某受伤时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学生不属于劳动行业,即使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误工时间为二年,刘某也不能获得误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明显过高,依法应当减少判决。刘某针对省四公司上诉答辩称:一、广汽顺捷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省四公司和广汽顺捷公司并不是导致刘某伤害的侵权实施人,承担责任的法定理由是基于侵权责任法法律规定。二、刘某与广汽顺捷公司不是劳动关系,刘某是在广汽顺捷公司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但实习期间广汽顺捷公司向刘某支付了工资,所以刘某与广汽顺捷公司应当是属于雇佣关系。三、省四公司在施工建设上存在不合法的地方,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省四公司应当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四、同意省四公司对广汽顺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但理由不认可。五、省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中关于护理费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参照平均工资计算。六、住院伙食费及交通费,认定无误。一审酌定交通费也符合刘某的治疗情况。省四公司针对刘某上诉答辩如下:第三项上诉请求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赔偿,器具费还未发生,如果实际发生再进行赔偿。护理费当时签了协议由刘某父亲作为护理人员,但期限20年,我方认为按照聘请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是合理的。广汽顺捷公司针对刘某上诉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二、关于刘某的上诉请求中,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判决,部分判决内容未明确。三、广汽顺捷公司与刘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该损害事故的发生不属于广汽顺捷公司在生产过程当中的安全事故,广汽顺捷公司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不能够预见也不能够阻止,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广汽顺捷公司对刘某的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刘某请求广汽顺捷公司和省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四、广汽顺捷公司在刘某发生伤害事故以后,基于企业人道主义垫付了100多万元的费用,并非履行法定赔偿义务,所以支付的金额不能视为广汽顺捷公司对某一特定赔偿事项的认定,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刘某的全部上诉请求。广汽顺捷公司针对省四公司上诉答辩意见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省四公司对广汽顺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省四公司提出广汽顺捷公司在设计、监理等方面存在过错,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广汽顺捷公司存在过错,因此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三、请求广汽顺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无法律明确规定,省四公司上诉依据《侵权法》第八十六条不成立,一审法院适用第八十五条裁判本案完全正确。因为该案涉及的建筑物的悬挂部分是由施工单位省四公司施工,虽已经交付,但在质量保证期内。四、对于施工单位交付的建筑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方广汽顺捷公司没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况且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本案中坠落的水管悬挂在将近10米的墙壁上,广汽顺捷公司也无法进行日常维护。关于水管坠落的原因,在一审中已经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是施工单位省四公司由于违反操作规程,焊接不到位,导致在质保期内发生坠落的事实。因此广汽顺捷公司对于刘某的伤害事件并无过错。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条例,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提供维修并承担事故责任。排水管的附属物件保修期是2年,事故发生时未超过质量保质期内,故应当由省四公司承担对刘某的全部赔偿责任。五、广汽顺捷公司没有为刘某购买保险与本案无关。六、关于事故原因鉴定报告,省四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重鉴请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至于省四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因为广汽顺捷公司没有过错,一审法院也未判决广汽顺捷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所以与广汽顺捷公司无关。刘某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连带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409004元,其中残疾赔偿金5190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00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21120元、误工费107784元、护理费685904元、纸尿片18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00元、营养费27000元、交通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45000元,医疗费、鉴定费已由广汽顺捷公司垫付,请求法院核实;2、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一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刘某系湖南××技师学院二年级学生,湖南××技师学院与广汽顺捷公司之间存在校企合作协议。2014年3月13日,刘某到广汽顺捷公司实习。2014年3月28日14时17分,刘某在事发仓库往墙上填数据时,被墙体天沟掉落的排水管砸到,随即被送至长沙市中医医院抢救,后陆续转至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长沙康乃馨老年病医院、湘雅博爱康复医院治疗。截至2016年9月27日,刘某共计住院905天,花费医疗费875973.46元,已全部由广汽顺捷公司垫付。2、2015年11月19日,刘某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综合评定为二级伤残,后续治疗费按照实际支出计算,截瘫辅助器具另行计算,误工评定为二年,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1人)。2016年3月26日,经株洲市佳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刘某因重物砸伤致T11SCI-A型,截瘫,需配置髋膝踝足截瘫矫形器、助行架、轮椅和坐便器,残疾辅助器具的安装和维修保养金额合计521120元。3、涉案排水管系省四公司承建施工,于2012年6月25日竣工验收,事故发生在质保期内。2014年6月11日,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涉案排水管塌落的主要原因是排水管对应段安装固定不满足《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3.3.7款的要求,支架角钢固定点焊缝质量不满足《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第5.2.6款的要求。4、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2578元、株洲市佳满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200元,共计4778元,广汽顺捷公司已全部垫付。广汽顺捷公司已支付护理费168000元(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5、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照广汽顺捷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省四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二、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关于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刘某认为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汽顺捷公司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省四公司承建施工的涉案排水管不符合质量要求,且事故发生于工程质保期内,省四公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省四公司认为事故时暴雨,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而涉案排水管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广汽顺捷公司维护不利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应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省四公司申请追加设计单位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认为,(1)暴雨并非不可抗力;(2)经鉴定,涉案排水管塌落的主要原因是排水管对应段安装固定以及支架角钢固定点焊缝质量不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省四公司的施工不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其对刘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排水管塌落发生在质保期内,广汽顺捷公司不存在过错,刘某认为广汽顺捷公司应负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省四公司认为广汽顺捷公司有维护义务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省四公司无证据证明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存在过错,其申请追加设计单位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不予准许。2、对刘某主张的损失,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认为部分项目金额过高,部分应不予支持,结合刘某、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的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刘某虽为农村户口,但事故时其为湖南××技师学院的全日制二年级在校学生,其长期在城镇生活及居住的事实应予确认,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为28838元/年×20年×90%=519084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时刘某的父母均在广东省经营蔬菜零售,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及无生活来源,刘某主张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二级伤残并护理依赖大部分需1人,必定对其将来赡养父母造成影响,如将来刘某的父母确需其扶养,可另行主张。(3)残疾辅助器具费。株洲市佳满司法鉴定所根据我国人均寿命75周岁计算56年共计521120元并无不当,但省四公司要求先行支付20年,待后续费用产生后再行计算的意见,亦符合情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故依法暂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20年的费用共计186114元。广汽顺捷公司已垫付2318元(购买轮椅)。(4)误工费。省四公司认为刘某系在校生,无误工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事故时刘某系在校学生,无收入来源,但其因事故导致的高度损伤必定对就业造成影响,其主张误工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参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31191元/年计算误工费为62382元(31191元/年×2年)。(5)护理费、纸尿片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根据刘某的鉴定结论,其护理费一审法院参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2494元/年计算20年,为679904元(42494元/年×20年×80%);根据刘某的二便障碍的诊断及医嘱,其主张纸尿片费适宜,根据其提交的发票,认定为18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300元(60元/天×905天),交通费酌情认定为4000元。护理费系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纸尿片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系刘某本人因治疗及康复所需费用,故对省四公司主张纸尿片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包含在护理费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广汽顺捷公司主张其为支付护理费支出税金10820元,一审法院认为,交纳税金系广汽顺捷公司的法定义务,其应交纳的税金不应在护理费中予以扣除。(6)营养费,根据刘某的伤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营养费10000元。(7)刘某因事故致二级伤残,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适宜,予以认定。综上,刘某的损失为:医疗费875973.46元、鉴定费4778元、残疾赔偿金51908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6114元、误工费62382元、护理费679904元、纸尿片费18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300元、交通费4000元、营养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共计2459627.46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省四公司对涉案排水管的施工不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致使质保期内发生重大事故,其对刘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广汽顺捷公司已垫付医疗费875973.4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18元、鉴定费4778元、护理费168000元,共计1051069.46元,由省四公司直接支付给广汽顺捷公司。省四公司还需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40855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408558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45元,减半收取6173元,由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刘某、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排水管的塌落经鉴定,其主要原因是排水管对应段安装固定以及支架角钢固定点焊缝质量不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广汽顺捷公司作为所有人尚不能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其余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本案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实习生刘某与实习单位广汽顺捷公司之间并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但实习期间受实习单位的组织管理,要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双方形成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刘某在事发仓库往墙上填数据时,被墙体天沟掉落的排水管砸到,刘某无过错。刘某以雇佣法律关系要求广汽顺捷公司赔偿其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本案经鉴定,涉案排水管塌落的主要原因是排水管对应段安装固定以及支架角钢固定点焊缝质量不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涉案排水管塌落虽发生在质保期内,但省四公司的施工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是涉案排水管塌落的主要原因,而广汽顺捷公司作为所有人在不能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造成刘某的损害,省四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广汽顺捷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省四公司承担80%的责任,广汽顺捷公司承担20%的责任。本案中,虽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均存在过错,但对于刘某被砸受伤的后果责任明确,故对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省四公司、广汽顺捷公司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及省四公司上诉关于省四公司和广汽顺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刘某相关损失的认定问题。株洲市佳满司法鉴定所根据我国人均寿命75周岁计算56年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21120元,省四公司根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要求先行支付20年,待后续费用产生后再另行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暂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20年的费用共计186114元,并无不当。刘某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综合评定为二级伤残,误工评定为二年,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1人)。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刘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虽然刘某主张雇主广汽顺捷公司及雇佣关系以外造成其人身损害的第三人省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但广汽顺捷公司、省四公司在本案中均有过错,且责任明确,对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的损失共计为2459627.46元。广汽顺捷公司已垫付医疗费875973.4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18元、鉴定费4778元、护理费168000元,共计1051069.46元,应由省四公司承担其中的80%。刘某的其余损失1408558元由省四公司承担80%即1126846.4元,广汽顺捷公司承担20%即281711.6元。综上所述,刘某、省四公司关于广汽顺捷公司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其余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二、限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26846.4元;三、限湖南广汽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81711.6元;四、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2345元,减半收取6173元,二审受理费12345元,合计18518元,由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14.4元,湖南广汽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703.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学里审 判 员  王晓虹代理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