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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金明、王玲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明,王玲珲,刘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明,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王玲珲,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刘健梅,女,1968年9月3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吴金明与被执行人王玲珲、刘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的(2011)丽遂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金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玲珲、刘健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吴金明借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剑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90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明与被执行人王玲珲、刘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1)丽遂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王玲珲、刘健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吴金明借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玲珲(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708140053)、刘健梅(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80903008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