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与姜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姜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949号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骨科医院外9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文东,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涛,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系经营部员工。被告:姜积东,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姜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