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执1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姚市工业(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余姚市环达印刷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工业(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余姚市环达印刷厂,余姚市寅洲纸制品有限公司,张功宝,郑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工业(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21532761。法定代表人:陈燕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环达印刷厂。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苏家园村南童村6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46326-5。代表人:张功宝。被执行人:余姚市寅洲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苏家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53623928。法定代表人:郑君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功宝,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郑君玲,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工业(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环达印刷厂、余姚市寅洲纸制品有限公司、张功宝、郑君玲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姚市环达印刷厂所有的德国罗兰7004型号胶印机1台、CY-1450S型号全自动裱瓦机1台、SGZ-C12001型号全自动UV机1台(详见评估清单)。因上述财产依法经过拍卖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市环达印刷厂所有的德国罗兰7004型号胶印机1台、CY-1450S型号全自动裱瓦机1台、SGZ-C12001型号全自动UV机1台(详见评估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