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尹海波诉被告吴风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海波,吴风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341号原告:尹海波,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广场西路西1巷*号。被告吴风杰,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绛县阳光花园**号楼*单元***室居民。原告尹海波诉被告吴风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海波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尹海波负担。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