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都某与邓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邓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063号原告都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邓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都某与被告邓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原告都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都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都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