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5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胜忠服务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542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裙楼2幢,组织机构代码75305942-9。被执行人:陈胜忠,男性,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5266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沛漩